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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 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了2018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优路教育整理如下,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
大单元 |
小单元 |
细 目 |
要 点 |
二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
(二)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
1.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任务 |
《“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中健全供应保障制度的任务和要求 |
2.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 |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
||
3.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
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
||
四 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 |
(一)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 |
4.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 |
收录药品的范围和具体信息 |
六 中药管理 |
(四)中成药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
1.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 |
(1)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
(2)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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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2)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和虚假交易行为、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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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管理 |
(一)医疗器械管理 |
2.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管理 |
(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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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分类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三、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及标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四、网站登载药品信息的要求,不得发布的产品信息(2006/2005)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五、发布药品广告的规定(2007)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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