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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全真模拟(13)

分类:自考 | 更新时间:2020-09-27| 来源:转载


  第十三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 为什么说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答: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其基本标志是: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存在;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所拥有的权力通常由中央以法律的形式授予;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我国符合以上条件,因此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2.简述我国民族自治机关在组成上区别于一般行政区的特点。

  答: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机关在组成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特点: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3.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不仅自成体系,而且在总体上说,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它主要包括:(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5)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

  4.简述我国国旗和国徽的含义。

  答:(1)国旗、国徽代表国家主权,象征国家尊严。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旗旗面的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四颗小星各有一角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表示亿万人民的心都向着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2)我国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徽图案中的齿轮和谷穗象征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表示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的胜利,同时又标志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形象地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五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的大团结。

  5.简述“一国两制”的含义。

  答:“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论述题

  1.试对我国的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进行比较分析。

  答: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三种行政单位。三种行政单位都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其权力都来自中央的授予,因而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行使不同权力的行政单位。其中:

  (1)一般行政单位分为省(直辖市)、县(县级市)、乡(镇)三级,在设区的市的情况下则为四级。一般行政单位是最基本的行政单位,它们没有自治权,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和措施。

  (2)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的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并在经济、文化、机关组成等方面享有特殊的优惠。

  (3)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等事务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与其他两种行政单位相比,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管得较少,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也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的事务;另外,特别行政区之下不再设立基层政权单位;在实施法律方面,除中央政府制定的基本法以及极少数全国性法律必须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以外,其他法律都不得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

  2.试述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答: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是一种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1)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关系。一方面,行政长官对立法会有制衡作用,如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等;另一方面,立法会对行政长官也有制衡作用,如在某些情况下立法会可以迫使行政长官辞职等。

  (2)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做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3)行政与立法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会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会议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长官在做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立法(或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3.试论特别行政区的性质及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答:特别行政区是在统一的中国之下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一级行政区域,其与中央的关系表现在:

  (1)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具有直接从属性。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的一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主要有: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等,只是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除外。

  (3)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所辖其他行政区划相比,还有一些特殊性。如特别行政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管理得相对比较少;实施的法律不同,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法律自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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