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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案例分析:2012年广东加工作坊火灾

来源:消防工程师网校 发布时间: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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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2 月 4 日 15 时 30 分,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一文胸加工作坊发生火灾,造成 14 人死亡和 1 人重伤,直接财产损失 2 万元,起火原因为人为放火。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该文胸作坊是潮南区陈店镇一家典型的内衣加工作坊,为普宁人邹某某向新溪西村村民张某某所租。所在建筑共三层半(局部四层),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坐西朝东;其中第一至三层建筑面积均为 150 平方米,第四层为 84 平方米(不含露台)。建筑物内仅设置一条室内楼梯,东面北侧窗户设置一消防逃生口。着火建筑南、北两面均未开窗。毗连着火建筑北面是五层住宅,南面是空地,西面是单层住宅(简易铁皮棚),东面是宽 6 米的巷道。该作坊建筑一层为裁床车间,二层为办公室,三层是缝纫车间,四层作为半成品仓库使用,露台搭建成一石棉瓦屋顶的铁皮棚,用作压碗定型车间。该作坊主要生产内衣,建筑内存放大量原料及成品、半成品,原料中多为海绵、化纤布料等。

二、火灾扑救情况

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 119 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调派潮南、潮阳、陈店等 2 支公安消防队、1 支专职消防队伍共 13 辆消防车、84 名消防队员赶赴现场扑救。15 时 34 分,首先到达火场

的陈店镇专职消防队出水灭火;15 时 40 分,潮南区公安消防大、中队增援力量到达火场。火灾于 15 时 55 分被控制,16 时 30 分被彻底扑灭。火灾发生时,该作坊内共有 30 人被困,其中 15 人从消防逃生口中逃生,另有 14 人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 人重伤。经公安刑侦部门对死者尸体进行尸检,均为烟熏窒息致死。

三、起火原因

火灾发生后,汕头市、潮南区两级公安及消防部门立即组成调查小组,连夜开展调查取证工作。12 月 4 日下午,省公安厅派出刑侦、火灾调查专家,会同当地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反复勘查、清理,根据燃烧痕迹特征和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取证检验结论,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作坊首层,起火原因为人为放火,其依据如下:

(一)起火部位认定

1、首层物品有明显过火痕迹;二层办公墙面及楼板烟熏痕迹明显,基本无过火痕迹(楼梯口隔墙上部吊顶木板烧穿)。三层车间物品无过火痕迹,墙面及楼板烟熏明显。四层物品无过火痕迹,墙面及楼板烟熏明显,露台车间石棉瓦烧碎塌落。楼梯内木扶手有明显过火痕迹,天井玻璃碎裂。

2、外置铁皮棚东侧墙即建筑一层的西侧墙窗户上部和屋顶存在较重的烟熏痕迹,烟熏高度在窗户下沿高度之上,与窗户位置对应的屋顶存在“白斑”,窗柱的上部存在金属变色痕迹,北侧窗户上的烟熏痕迹和窗柱的金属变色痕迹重于南侧。铁皮棚西侧铁皮墙上部铁支架金属变色严重,铁皮棚下部衣物完好,无过火痕迹。

3、布匹货架靠北墙放置,货架上方天花板抹灰层全部剥落,呈现裸露的钢筋,东侧天花板钢筋裸露程度重于西侧。货架北侧墙下部的瓷砖层全部爆裂、上部抹灰层局部爆裂;东侧墙的抹灰层几乎全部剥落;西侧墙下部的瓷砖层全部爆裂、上部抹灰层局部爆裂,通往外置铁皮棚的门框上部剥落变形,下部存在明显烟熏痕迹。南侧货架的布匹全掉落在一层,货架整体变色明显,北侧货架向南弯曲变形,布匹向南侧倒塌,金属变色严重。

4、裁床靠南墙放置,天花板抹灰层剥落,呈现裸露的钢筋,裁床西侧及南侧墙下部的瓷砖层全部爆裂、上部抹灰层局部爆裂。裁床铁架存在金属变色痕迹,裁床机器金属变色痕迹严重,上部呈乳白色。

5、封闭楼梯西侧墙面抹灰层全部剥落,北侧墙面存在明显的烟熏痕迹,上部抹灰层局部剥落,下部存在烧坑痕迹,且烟熏痕迹较重。楼梯下洗衣机上部存在金属变色痕迹。楼梯门为防火门,防火门朝内一侧上部保护层剥落,防火门整体金属变形变色严重,且西侧重于东侧。墙面抹灰层全部剥落,天花板抹灰层剥落严重,出现裸露的钢筋。西侧墙下部的瓷砖层全部爆裂、上部抹灰层局部爆裂。

6、肩带及布卷货架上部存在过火痕迹,货架北侧墙面和天花板存在明显的烟熏痕迹,西侧墙面上部抹灰层局部剥落,下部瓷砖层爆裂严重。货架东侧木门内侧烟熏痕迹较重。

(二)起火原因认定

1、据走访了解,该作坊老板陈某某与员工刘某某在 12 月 3 日至 4 日期间曾因工资纠纷问题发生激烈口角,存在深刻的矛盾。老板陈某某、老板娘邹某某、老板表弟陈某某及新溪西乡干部张某某均可作证。

2、据从火场成功逃生的员工反映,当天火灾发生前,他们正在上班,没有闻到异常味道。火灾发生的很突然,火势发展很迅猛,并伴有大量黑浓烟雾,很快整个建筑内充满烟雾。

3、据老板娘邹某某和员工陈某某、温某某等人反映,火灾发生时,第一时间发现烟气的时候,场所内电路线路均正常。

4、在起火作坊东面道路对面房屋门口设有一监控探头,经提取分析,监控主机系统时间比北京时间慢 13 分钟(以下均指经校准时间)。监控中显示,12 月 4 日 15 时 26 分 30 秒,路口出现一男子向该作坊方向走来,(左手提一物品,右手插裤兜,身穿黄色衬衣),15 时 26 分 40 秒时从监控中消失。15 时 27 分 33 秒,监控显示,该男子(手未提物品)朝远离作坊方向跑(往路口走去),15 时 27 分 40 秒消失。随后,火灾发生,浓烟四滚。后经多人辨认,该男子与员工刘某某行为举止高度吻合。

5、正门北侧电线杆上设有电表箱,入户线经北墙与东墙交界处上方穿墙引入,沿北墙至洗手间附近设一总电源开关,电线沿楼梯间引向其他楼层。经勘验,首层电线绝缘外皮基本烧失,多股铜芯基本完好,未发现有电气线路短路痕迹。

6、根据现场火灾燃烧特征,不属阴燃等微小火源所致的特征。现场勘验中首层起火部位未发现有蚊香架、电热炉具等物品残骸。

7、建筑内原料及成品、半成品,原料中多为海绵、化纤布料等,不具自燃属性,故可排除自燃引起。

8、根据气象资料显示,火灾发生时未出现雷雨天气,不具备雷击致灾的条件。

9、地面经清理,发现多处存在液体流淌痕迹。其中,距建筑北墙 1.6 米处,距东侧木门 0.4 米处,存在东西长 0.4 米,南北宽 0.3 米的液体流淌燃烧痕迹。封闭楼梯一层楼梯踏步及转角平台存在液体流淌的燃烧痕迹,封闭楼梯一层防火门正前方地面存在南北长 2.4 米,东西宽 1.3 米的地面爆裂区域。另一柱体朝南地面有明显的弧形液体流淌痕迹,痕迹东西宽达 40 毫米,南北长达60 毫米。这表明地面多处存在液体燃烧痕迹,楼梯间及防火门附近存在猛烈燃烧的痕迹。10、12 月 4 日 21 时许,员工刘某某在揭阳普宁市被警方抓获,并对其放火事实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该火灾可以排除电气原因、遗留火种、雷雨、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结合该火灾发展猛烈、起火部位地面上有易燃液体燃烧痕迹、和起火部位出现的低位燃烧痕迹等特征且犯罪嫌

疑人的供认,认定该火灾为人为放火所致。

四、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该起火灾系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放火所致,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死刑。截至本书成稿时,该案已进入司法复核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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