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吏学积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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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精神、市政府党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入户政策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人才入户制度改革,促进人力资源集聚和优化配置,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根据15届1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入户政策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根据有关要求,同步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廉洁性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社会公众对《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含合法性、廉洁性、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可**以下途径和方式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反映或提交。
2020年12月16日至12月25日(10天)。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连新路43号(邮政编码:510030),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差别化市外迁入”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rlzyscc@gz.gov.cn。
为确保所提意见详细、有效,请提供意见的市民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三、其他事项
差别化入户后的市内迁移条件,请登录广州市公安局**查询《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内迁移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http://gaj.gz.gov.cn/jmhd/dczj/content/post_6974367.html)详细了解。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14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将户籍迁入本市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的7个行政区的人员,其户籍市内迁移及相关户籍待遇由市公安机关制定的《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内迁移管理办法》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文件另行明确。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将户籍迁入我市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的区域。人员未在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区域内具有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区域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无法**上述办理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第二十二条 符合《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所列条件的人员,应按上述三份文件申报入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证照上所列的地址,包括:注册地址、经营场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相关地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差别化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申办指南,并可根据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调整优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一)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2万元。
(二)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住房补贴额度的50%。其中,首次申请应在人才引进批复文件签发或高校毕业生接收系统入户卡打印时间满1年后,且引进企业为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时提出。第二次申请应在首次申请获批1年后提出。
(三)两次申请均应在人才引进批复文件签发之日起或高校毕业生接收系统入户卡打印时间起3年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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