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对象的审核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税率:25%)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①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②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例如:
①美国境内医药公司(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北京设立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授权境内企业使用其技术,取得了境内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25%)
②美国境内医药公司(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北京设立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授权韩国境内企业使用其技术,取得了韩国境内企业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25%)
2. 非居民企业①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②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10%)
例如:①美国境内医药公司(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办事处,在美国境内授权中国境内企业使用其技术,取得了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减按10%)
②美国境内医药公司(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北京设立办事处,在美国境内授权中国境内上海企业使用其技术,取得了境内上海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上海支付的使用费与北京办事处没有实际联系,相当于在中国境内没设立机构)。(预提所得税:减按10%)⑥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例如:中国境内某企业经美国境内某企业授权使用其商标,支付商标使用费106万元。
增值税:由于所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接受单位在境内,支付时,应扣缴增值税(100×6%)。
企业所得税:由于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在境内,属于境内所得,所以应扣缴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100×10%)。
⑦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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