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法典》合同编培训
来源:教育联展网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21-10-25
《民法典》合同编培训课程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情势变更”及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和价款纠纷的解决做了详细规定。民法
《民法典》合同编培训课程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情势变更”及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和价款纠纷的解决做了详细规定。民法典出台将对建设工程领域产生重要的影响。标志着我国民事权利保护将进入全新的“法典化时代”。《民法典》的实施必将促进我国建筑业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提供坚强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民法典》合同编培训课程特色
课程针对合同管理、风险管理以及法律风险进行讲述。按照现存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开展分析,归纳总结相应的防范措施,努力探索构建适合企业长远发展的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民法典》合同编培训课程介绍
《民法典》合同编培训课程大纲
(一)《民法典.合同编》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影响及重点和难点解读;
1、《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框架建议;
2、《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与合同种类;
3、《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形式的特别要求;
4、《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特有的适格性和具体发承包形式的合法性;
5、《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特有程序和订约条件;
6、现行《合同法》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发包人特有权利;
7、现行《合同法》未规定、《民法典合同编》补充规定的发包人特有权利;
8、现行《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均未规定的发包人特有权利。
(二)《民法典》实施对建设工程各方实体权利的调整
1、《民法典》下的建设工程各主体权利边界;
2、政府方在政府项目中主体性质识别方法;
3、政府在建设工程中民事主体的特殊性体现方式;
4、政府超越民事主体权利所形成法律后果责任承担;
5、政府民事权利缺位建设工程后果法律承担;
6、《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中的适用;
7、民法典》对违约赔偿原则的承继所释放的市场信号解读;
8、《民法典》对建筑施工资质的承继所释放的市场信号解读;
9、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所释放的信号解读。
(三)《司法解释一》与现有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对接解读
1、《民法典》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2、《预算法》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3、《政府投资条例》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4、《总承包管理办法》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5、《公司法》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6、《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四)《司法解释一》下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权利及边界
1、建设工程施工主体合法权利构成;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系构成形式;
3、对建设工程施工主体具有约束力规范性文件认定;
4、施工单位承接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实施举措之差异;
5、不同类型工程项目业主付款路径考量;
6、施工单位对分包实施有效管理方式;
7、施工单位对项目实施闭环管理方法分析与运用;
8、 总包单位与分、子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法律责任分配;
9、政府项目利益最大化追求之边界。
(五)《司法解释一》下施工合同谈判边界管控要点
1、《司法解释一》下施工谈判价值取向之变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性保障措施;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梳理;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认定准则;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选择、编制原则;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选择固定总价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7、合同“陷进”条款的排查与认定;
8、“填平原则”在违约赔偿中的理解与适用;
9、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效力认定;
10、“先上车,后买票”项目实施合法权益救济路径。
(六)《司法解释一》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风险管控实务
1、要约与承诺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理解与作用;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文件、中标合同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效力阶位的认定新准则;
3、招投标文件编制基本依据与方法;
4、不平衡报价在招投标文件编制中的应用;
5、“挂靠”方式在建设工程中法律空间的变化及分析;
6、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修改的合法性认定准则;
7、招标工程量清单错误、遗漏、缺项责任归属;
8、项目包中标后子项目调整合法合规性认定;
9、突破“拦标价”过低下的投标方案谋划;
10、“两标并一标”在工程项目中的适用。
(七)《司法解释一》下工程范围确定依据
1、工程范围及施工界面确认原则;
2、合同中止施工界面确定方式与救济;
3、合同工程范围条款约定不明结算规则;
4、竣工图中未反映的工程变更确定方式;
5、合同工程范围之外工程价款认定依据;
6、改变合同工程内容的认定标准;
7、改变合同工程范围的认定标准;
8、施工过程中工程内容、范围调整合法性认定原则及救济方式;
9、地下水文条件与工程范围的关系。
(八)《司法解释一》下建设项目工期管控
1、开工日约定不明认定标准;
2、数个开工日冲突下开工日认定标准;
3、建设方拖延竣工验收竣工日认定原则;
4、建设方擅自接管使用工程竣工日认定原则;
5、工期延误时效安排与法律效力;
6、进入司法程序下的工期延误责任归属;
7、“关键线路”在工期延误认定中的作用;
8、施工单位未获签证下的工期顺延认定原则;
9、“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原则在工期顺延认定中的适用。
(九)《司法解释一》下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风险管控
1、 建设工程“质量优先”在《司法解释一》中的体现;
2、现场质量管控岗位设计体系在实战中之运用;
3、工程项目各参建主体资源配置对项目质量风险构成分析;
4、施工现场危机隐患参建各方处置措施;
5、施工现场信息流管理对项目风险管控的作用;
6、业主单位工程质量责任范围;
7、施工企业工程质量责任范围;
8、质保金与保修责任的风险匹配关系。
9、建设工程交付后引发侵权责任承担原则;
(十)《司法解释一》下建设工程计价风险管控
1、工程计价规范性性文件分析;
2、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法律地位认定;
3、《司法解释一》工程计价基本原则解读;
4、市场价格波动下固定单价调差条件;
5、工程量清单计价下,打开“闭口价”的路径与方法;
6、补充协议与中标合同计价相悖计价认定原则;
7、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计价规则;
8、施工单位工程垫资款利息起计规则;
9、建设工程价款构成内容;
10、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价款构成内容;
11、“优先受偿权”受限情形。
(十一)《司法解释一》下建设工程计量风险管控实务
1、竣工图与合同清单冲突结算依据的认定;
2、竣工图与工程现场实物不符结算依据认定;
3、工程签证单代签法律效力的认定;
4、工程签证单拒签的救济方法;
5、工程签证单缺失、遗漏计量救济方法;
6、间接证据在工程量确认中的效用;
7、施工阶段引发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归属;
8、工程变更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9、施工单位拒绝工程变更的法律博弈。
(十二)《司法解释一》下建设工程索赔重点与难点应对
1、17版FIDIC条款银皮书对索赔最新释义;
2、工程索赔的合法性基础;
3、工程索赔与政府预算控制机制冲突化解;
4、可能引发索赔的十五个亮点;
5、十六项能够佐证索赔事件发生的证据固定;
6、促成索赔证据链闭合的举措;
7、突发性索赔预留“敞口”的作用;
8、预案性索赔成功实现基础性条件;
9、索赔过程中的反索赔预警措施。
(十三)《司法解释一》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要点及实践
1、《司法解释一》下的建设工程结算新规则;
2、 中标合同有效工程结算争议解决路径;
3、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工程结算争议解决路径;
4、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原则;
5、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各方经济责任承担原则;
6、固定总价合同终止工程结算原则;
7、工程结算、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的区别;
8、业主与被挂靠人之间工程款结算;
9、政府审计结论在建设工程结算中的法律效力认定原则;
10、FIDIC条件下EPC与国内工程总承包总价合同差异解析。
(十四)《司法解释一》对工程诉讼特别规定
1、建设工程诉讼中抗辩与反诉的认定;
2、司法鉴定责任风险分配;
3、法院在司法鉴定启动中的责任范围;
4、司法鉴定意见的性质计法律效力;
5、施工方的“代为求偿权”在诉讼中的应用。
(十五)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条款解读
1、合同价格形式相关条款解读;
2、合同风险分担相关条款解读;
3、工期进度相关条款解读;
4、变更调整相关条款解读;
5、竣工验收相关条款解读;
6、缺陷责任相关条款解读;
7、结算相关条款解读;
8、索赔相关条款解读。
(十六)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全流程实践
1、国内外EPC总承包项目管理发展趋势;
2、工程总承包主要模式适用的项目类型及特点;
3、工程总承包项目各相关方职责与工作界面;
4、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流程及管控要点;
5、工程总承包项目决策阶段的管理(包括招标管理);
6、工程总承包项目启动、策划阶段管控要点;
7、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管控要点;
8、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阶段的管控要点;
9、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试运行阶段的管控要点;
10、工程总承包项目收尾及关闭、移交阶段的管理;
11、联合体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风险应对;
12、工程总承包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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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企业合同风险的基本对策
一、强化合同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合同管理时必须强化风险管理的意识,作为现代企业家,应当崇尚法律,合同就是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树立并强化合同风险管理,有利于规范企业的行为规范,有利于企业的健康有序地成长。
二、建立企业的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和实际操作技巧,鉴此,合同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并配备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专业管理。
三、强化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制定一套常用的合同范本,确定常见的法律风险种类并规定相应的合同条款加以管理。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应当更多的参与甚至主导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包括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资信调查、合同谈判、起草、修订、签署、履行以及事后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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