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入门班
本课程学习,掌握基本会计知识,能进行企业简单账务的操作,可实现从零基础到基层财务人员的过渡,如:出纳、财务文员、会计助理等工作。
适学人群
零基础,想快速进入会计行业,掌握入门基础知识,为以后的会计知识学习及会计行业晋升打下坚实基础的人群!
课程提纲 | 课程内容 |
会计基础 | 初级会计实务基础班 初级税务实务基础班 |
真账实操 | 出纳实战 |
智能化教学平台 | 家庭作业指导、教学PPT共享、视频讲解、模拟考试、随堂练习 |
课程介绍
本课程学习,掌握会计基础知识,能够进行简单的会计核算操作,掌握出纳岗位的必备知识。
课程收益
零基础逐章精讲,精辟讲授教材精髓,让课堂趣味横生,深度了解会计的基本理论及实操技巧。
案例解析,思维导图式重难点梳理,真账单据突破入门难关。
享受超值免费公益课,**串讲、强化训练,助你顺利提升会计行业资历;晋级行业高峰。
会计做账培训内容
全面掌握手工做账、电脑做账和网上报税、合理保税。 只要两个半月时间,让你拥有2年会计实际做账经验。
(1)、以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主导课程方向,兼顾其他各类型企业;
(2)、以企业会计实务为主,涵盖银行作业、审计作业、网上报税、电脑做账等现代全能型会计培训人员所需要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3)、从会计基础知识、编制会计凭证开始,到编制会计报表、税务报表和会计报表分析。包括会计工作的月末、年末处理;企业新成立(股东入股、厂房设备等)、正常运营(材料、生产成本、收入、费用、利润、工资、税金等)等的会计处理;
(4)、网上报税全程演示;
(5)、以市场主流财务软件,金蝶财务软件或用友财务软件准版为教学内容,从在电脑中新建帐学起,掌握日常会计帐务处理、工资、固定资产、往来管理、报表与分析、出纳系统、年度结帐等全套电脑会计做帐技能。 注:扬州领航会计做账课程,可以推荐就业。
【培训对象】
1、有会计上岗证,没有做账、保税经验的人员;
2、无会计知识而想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3、有会计基础知识而无会计实践经验的人员;
4、会计类专业毕业生或高年级在校生;
5、应聘单位要求具有实际工作经验而你却不具备的人员;
6、会简单记账,但不会报表的人员;
7、为自己的企业做账,但不会做账的人员。
【培训方式】
(1)、小班教学、手把手、互动式教学;
(2)、以企业实际使用的凭证、帐簿、会计报表、税务报表等表格资料为教学用具;
(3)、以动手练为主、以讲为辅,少说多练,强调实用;
(4)、授课过程中穿插实例操作体验,突出重点,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
【培训效果】
通 过领航培训后相当于能够掌握会计实际工作1-2年的工作经验,能完全胜任中小型企业的主办会计工作。
根据目前实际培训效果来看,经过培训后就业(转行)成功率100%。 就业后实际操作能力具有从事会计专业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熟练会计所具备的能力。
转行(跳槽)后薪资增长幅度:50%-200%。
企业所得税汇缴中应特别注意三大类、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
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广告费等等企业所得税扣除规定,不是计算基数记不住,就是计算比例记不住!有没有什么方法很好的记住?分类对比的记就好理解啦!我把这9项扣除规定按计算基数来分了三类。
第一类 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1 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7〕41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3 手续费与佣金
财税[2009]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类 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公益性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改的决定,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至此,税收专门法律中正式纳入企业捐赠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依法结转三年的规定,实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机衔接。
第三类 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1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 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 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2]27号)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5〕63号)
3、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6〕122号)
4 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
(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5 党组织工作经费
组通字〔2017〕38号《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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