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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账务处理

分类:会计实操 | 更新时间:2023-07-21| 来源:转载

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账务处理

预提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国发[2000]37号减为 1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如果我国与日本签定有税收协定,缴纳比例按照税收协定执行。

向境外企业支付技术服务费,除了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外,还需要代扣代缴相应附加税费(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10%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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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费由境外企业承担

双方合同规定,技术指导费为100万元,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境外公司负担,预提所得税计算如下:

预提所得税=100×10%=1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费用——技术指导费  100

贷:其他应付款——境外公司  90

其他应付款——代扣预提所得税  10

(2)税费由境内企业承担

双方合同规定,技术指导费为100万元,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境内公司负担,预提所得税计算如下:

预提所得税=100÷(1-10%)×10%=11.11(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费用——技术指导费  111.11

贷:其他应付款——境外公司  100

其他应付款——代扣预提所得税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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