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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征税款会计分录怎么写?

分类:会计实操 | 更新时间:2023-07-20| 来源:转载

补征税款会计分录怎么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规定,对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按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即结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期末余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余额在贷方)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余额在借方),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由于企业月末已将应交未交或多交的税款结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反映,因此,查账完成并结出“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余额时应进行如下调账处理:

1、若本账户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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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本账户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即调减检查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余额(留抵税额)。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本账户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即按本账户余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时,按差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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