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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时少缴税款要缴纳滞纳金吗

分类:会计实操 | 更新时间:2023-07-14| 来源:转载

预缴时少缴税款要缴纳滞纳金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由此看来,对于A公司来说,应当按照每月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显然,A公司2013年1月~12月,由于少申报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4000×25%)。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A公司少计利润造成的少缴税款,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情形,应当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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