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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分类:会计实操 | 更新时间:2022-04-28| 来源:转载

随着金三系统的上线,税务对发票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增值税发票是一般纳税人进行抵扣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于增值税发票的审核管理是非常严格的。我们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要进行网上认证,必须要认证通过了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有些企业为了能够抵扣更多的增值税会虚开发票,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哪些情形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吧。

  虚开发票的定义

发票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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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虚开情况是不真实的交易。

不真实的交易,就是对发票不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行为。

例子: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即票货不符,张冠李戴。

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

  第二种虚开情况是票物不相符

哪怕进行了实际的交易,票物不相符也不行。票物不相符有以下两张情况:

1.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举例说明:

1.购货方在哪家销售方提取的货物,就向哪家销售方索要发票并给这家销售方付款,不能让第三方开票收款。

2.销货地是A市,就不能收取A市以外地区的发票。在哪提的货就收哪的发票,哪怕是总分机构之间也不行。

3.增值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和总机构不在同一地区并实行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之间调配货物视同销售,要开票缴纳增值税。比如在A市的一分司给在B市的总公司调材料,就得视同销售,调出方为出售方,一分司给公司开销售材料内容的发票并交税。

所以不同法人销售方之间调货,当然也要开票交税。

比如销售方甲没有购货方乙所需要的货或者货不够,想从丙处调货。

那么正确的做法,一是甲视同从丙处购货再销给乙。丙将调拨货物发送给甲,并开发票给甲,甲再开发票给购货方乙。

二是购货方乙从甲处和丙处各购一部分货,甲和丙分别给购货方乙开票发货。乙决不能从甲处提的货却收丙处开的发票!因为哪怕是进行了实际交易,票物不相符也是不行的。

本例中丙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甲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乙为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

乙善意收到虚开增值税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也就是说最轻也会损失本可抵扣税款。

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犯法。

上述内容就是本期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情形了,相信大家看完以后都能够自行区分了。想了解更多的会计知识,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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