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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抵扣的发票发生退货,进项税额转出时应该怎么处理?

分类:会计实操 | 更新时间:2022-04-25| 来源:转载

发票还没进行抵扣,但是已经发生了退货,这时候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应该怎么办?会计处理怎么做?如果你对这部分的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一起来学习吧。

忘记抵扣的发票发生退货进项税额转出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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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忘记抵扣的发票后发生退货进项税额转出,可以这样处理:

1、销货退回,你作为购货方,只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就可以抵减已经认证的进项税。

2、对于采购成本的入账,你需要向对方索要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做红字帐,冲销购货成本。

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发票,发现有误,还能退回吗?

这一点大家要注意,已经认证过的增值税发票,是不能够退回的,如果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的当月,发生了销货退回或者是开票有误的,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符合作废的条件的,应该按照作废处理,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以即时作废。

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后,发生了销货退回或者是开票有误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为销货部分退回发生销售折让的,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报单》

有下列的情况出现的,应该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没有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的;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的;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是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不符或者是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

发票认证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期限从原来180天延长至360天。

值得一提的是,360日非360个工作日,节假日不能顺延,即360日为自然天数,包含节假日。是以开票日期算起,而非取得发票日期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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