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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调整后的如何抵扣?

分类:会计实操 | 更新时间:2021-08-17| 来源:转载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调整后的如何抵扣?

1、2017年1月1日后开具的未认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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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后,纳税人取得开票日期2017年1月1日后的未认证发票,在本省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勾选认证.不同地区勾选的方法可能不同,如青岛地区,自3月1日起,可以查询到2017年1月1日至今的发票,采用正常方法勾选认证即可.

另一些地区可能较麻烦,如上海地区,需要逾期勾选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申请单、进项发票原件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资料.

发票认证成功后,增值税申报表会自动更新数据,同其他正常的发票一样显示在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第2行,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申报即可.

2、2017年1月1日后开具的已认证未抵扣发票

纳税人取得开票日期2017年1月1日后,已认证未抵扣的发票,本期申报时将税额填入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第3行即可.

3、2017年1月1日前开具,符合条件的未认证发票

开票日期2017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未认证发票也可申请抵扣.符合条件指的是,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抵扣税额的,纳税人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申报表的填列.

4、2017年1月1日前开具,符合条件的已认证未抵扣发票

开票日期2017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已认证未抵扣发票也可申请抵扣.符合条件指的是,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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