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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发票未在备注栏注明工程名称和工程地点能用吗?

分类:会计实操 | 更新时间:2021-03-11| 来源:转载

建筑行业发票未在备注栏注明工程名称和工程地点能用吗?

当然不能,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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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

《建筑业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建筑业自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建筑业代开发票)两种.建筑业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非税务机关以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发票》.

《建筑业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建筑业代开发票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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