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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发票备注栏需要备注?

分类:会计实操 | 更新时间:2021-03-08| 来源:转载

哪些发票备注栏需要备注?

1.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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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7.个人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发票备注栏一定要这么填!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注意: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的內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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