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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级二级建造师_苏州二级建造师培训

来源:教育联展网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8-08-29

苏州一级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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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级二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有效期限相关问题介绍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包括两大公共科目加六个专业科目,六个科目任选其一。对于很多考生而言,一年**考试的难度会比较大。很多考生会选择一年报考一科或者两科,那么,二级建造师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限是几年呢?考生需要在几年内**所有科目呢?为方便考生选择报考科目,今天,优路教育就为考生介绍一下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有效期限的问题。

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报考3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应试科目的考试,即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很多参加建造师考试的考生,当年只**了全部考试科目的其中一部分,而余下的科目是否在下一年考试有效的问题,很多考生并不了解。

下面以2018年考试为例:

1、如果考生符合报考条件的年份早于或等于2017年,且在成绩有效期内**全部考试科目,符合二建发证条件。

2、如果考生2018年才符合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取消2017年及以前的所有考试科目成绩,保留2018年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现场资格审查环节,提交虚假或无效的资历、学历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考试成绩,不予发放资格证书;逾期不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按自动放弃考后资格审查处理,并取消当前年度全部考试科目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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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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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租赁合同

定义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不定期租赁*

(1)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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