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家二级建造师考试_南京二级建造师培训
来源:教育联展网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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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指南—考试报名
二级建造师考试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一项重要的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也是中大型企业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展的必要资格。今天,优路教育就给大家讲讲二级建造师考试指南——考试报名。
报考科目
二级建造师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公共科目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包含六个专业类别,任选一科报考)。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以下为各考试科目的特点,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考。
法律法规:
这门科目概念性很强,反复看书,**次详细看,重在理解,并在书上用不同颜色的笔标出重点,以后快速浏览,重在加强记忆。
施工管理和实务:
把实务中的与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合同、成本这五个章节同施工管理中的相关章节结合起来复习,即先弄清楚施工管理中的概念性方面的问题,接着就进入实务中的实例演练。
“三控三管一协调”(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一直都是这两个科目的核心。一般说来进度控制和成本控制每年都会单独出一个大题,所以这两部分是必须要求彻底明白的;另外的质量控制、安全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管理等会揉合到一起出两个大题,这个也是重点。
管理里面的可以出计算题的地方,要掌握,比如流水步距的计算,单代号、双代号网络图的计算等。
报考专业
全国注册二级建造师考试要求所属专业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其他专业不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具体专业情况可参照二级建造师报考专业对照表。
报考条件
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一般如下,各省情况可能不同,请以本省考务文件为准。
(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年底。
报名方式
二级建造师考试由各省人事考试部门组织,考试报名方式请登录各省市人事考试网指定**方报名入口进行报名。二级建造师考试一般采用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报名。
报名时间及入口
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预计为1月份左右,**方指定报名入口为各省人事考试网二级建造师报名入口,详情请参考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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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将主要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撸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口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时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洁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时事故责任看提出处理意见。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时事故的依法凋查处理。主要负责人救援不利的法律责任: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2)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 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全国安全生产: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2.全国建设工程安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3.其它专业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4.可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淮、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1.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2.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3.行政处罚4.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业5.对不符合规定的器材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出示有效证件3.保密义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1)停业整顿2)予以关闭3)吊销其有关证照.未履行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1)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具有继续履行赔偿的义务 3)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它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 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二)群防群治制度: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2.企业自身检查3.定期检查4.不定期检查:(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L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追究的对象(1)建设单位(2)设计单位(3)施工单位(4)监理单位2.处理方式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这些资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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