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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刑法知识二

来源:事业单位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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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前者是一般共同犯罪的概念,后者是犯罪集团的概念。

(二)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概念与种类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2.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从犯的概念与种类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由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于辅助性的地位, 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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