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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 的规定。
防火间距=B1 B2 C
式中:
一、二级厂房/仓库——B1、B2=0
三级厂房/仓库————B1、B2=2
四级厂房/仓库————B1、B2=4
甲类厂房/仓库 C=12
其他厂房/仓库 C=10
高层厂房/仓库 C=13 戊对戊-2
在执行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表 2—4—1 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用建筑,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髙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 2—4—1 的规定减少 25%(如图 2—4一1 所示)。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外墙,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
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该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其防火间距可按表 1的规定减少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