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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3)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解读:此条变化相对较大。一是从违法情形看,少了一个,删除的为“消防设计备案经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施工的”,是因为前面已经解读了,新法已经没有“消防设计备案”的规定。二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在本条规定的4种违法情形中,仅有“(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承办,其他的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因此,在以后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本条规定的其他三种情形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