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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调整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了其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确定了《安全生产法》的安全生产基本法的地位,也说明了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法》用第二章共二十八条,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上确立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资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管理;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危险物品及废弃危险物品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和宿舍安全管理;爆破、吊装作业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检查;安全协作;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的安全生产责任;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工伤社会保险。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规定的从业人员权利主要包括:
1.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有关的事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安全事故伤亡责任。
2.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从业人员有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采取上述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有关赔偿的权利。本章在规定从业人员权利的同时,也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照章操作;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进行报告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