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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
3.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4.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5.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