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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网络教育平台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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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介绍

张宝魁

天津某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精品课《建筑工程施工》主讲教师,多次获得省部级科研与教学奖励;编著《建筑施工技术》等多部著作,发表科研论文20多篇;教学严谨,为人质朴醇厚,深受学员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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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贵镇

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拥有房地产估价师、副高级经济师等多个资格证书;具有多年房地产行业管理经验,在房地产估价领域、房地产法律法规、房地产市场管理、产权管理等方面实践经验丰富;主编过《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考前突破》。
思路清晰 通俗易懂 生动活泼 免费试听

待定

待定

张宝魁

史贵镇

学员实评

张宝魁老师的精讲班,讲解的很细致,对于初学者很有帮助,重点明确,学习起来很愉快。课件制作的质量很好,清晰明了,还可以下载音频,业余时间也可以拿出来加强记忆,整体感觉很好!史贵镇老师讲课内容紧密有序、生动丰富、结合实际、紧扣考纲,讲解答题技巧,非常实用;课堂练习能让我们对上课的重点内容进行复习巩固,加深记忆。

培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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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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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一)按照登记的效力分类

1.本登记。本登记是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等法律事实进行的登记,具有终局、确定的效力,因此又被称为“终局登记”。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都属于本登记。本登记包括:

(1)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包括土地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由于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可以不办理登记,土地的初始登记仅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登记,不登记则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设立登记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是设立地役权的对抗要件。

(2)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转移时进行的登记。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即便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也只是通过征收的方式。因此,转移登记仅适用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权等其他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3)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归属的主体不变,而只是物权的内容、客体等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如不动产的面积发生变化、权利人名称发生变化时,应申请变更登记。

(4)注销登记,是指因法定或约定之原因使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归于消灭或因自然的、人为的原因使不动产本身灭失时进行的一种登记。如抵押权已实现,应申请抵押权注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