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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 房产估价师培训

许昌房产估价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5日
热门课程

房地产估价师资料大礼包

价格:¥0/科

老师:张宝魁,史贵镇

特色:内容说明 方法指导

房地产估价师自学班

价格:¥780/科

老师:张宝魁,史贵镇

特色:教材精讲 明确重点

房地产估价师畅学口碑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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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张宝魁,史贵镇

特色:内部密卷 内部资料 案例考前直播密训

房地产估价师-精讲班

价格:¥680/科

老师:张宝魁、郝继东、陈江潮、王竹梅

特色:掌握备考策略



班型选择
  • 畅学口碑班

    适合学员:
    零基础或考试多年未通过,自主学习能力弱,欲提高备考效率,并以"高质量"培训顺利通关的学员

    套餐内容:
    备考指导 教材精讲班 经典习题班 模考点题班 真题解析班 内部密卷 内部资料 案例考前直播密训 教研团队精编专属学习计划 24小时在线答疑 考试节点提醒 讲义、课件免费下载学习、手机/IPAD随时离线听课、考试不过两年免费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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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程班

    适合学员:
    基础薄弱、复习时间较短,对考点和命题方向把握不准,想以性价比高的课程系统复习通过考试

    套餐内容:
    备考指导 教材精讲班 经典习题班 模考点题班 真题解析班 24小时在线答疑 考试节点提醒 讲义、课件免费下载学习、手机/IPAD随时离线听课、考试不过第二年免费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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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学班

    适合学员:
    有一定基础,但知识系统性欠缺,学习有疑问,但无人答疑,想进一步提高,确保顺利通关学员

    套餐内容:
    备考指导 教材精讲班 经典习题班 24小时在线答疑 讲义、课件免费下载学习、手机/IPAD随时离线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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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介绍

张宝魁

天津某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精品课《建筑工程施工》主讲教师,多次获得省部级科研与教学奖励;编著《建筑施工技术》等多部著作,发表科研论文20多篇;教学严谨,为人质朴醇厚,深受学员喜爱。
紧扣考纲 权威教师 功底深厚 免费试听

史贵镇

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拥有房地产估价师、副高级经济师等多个资格证书;具有多年房地产行业管理经验,在房地产估价领域、房地产法律法规、房地产市场管理、产权管理等方面实践经验丰富;主编过《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考前突破》。
思路清晰 通俗易懂 生动活泼 免费试听

待定

待定

张宝魁

史贵镇

学员实评

张宝魁老师的精讲班,讲解的很细致,对于初学者很有帮助,重点明确,学习起来很愉快。课件制作的质量很好,清晰明了,还可以下载音频,业余时间也可以拿出来加强记忆,整体感觉很好!史贵镇老师讲课内容紧密有序、生动丰富、结合实际、紧扣考纲,讲解答题技巧,非常实用;课堂练习能让我们对上课的重点内容进行复习巩固,加深记忆。

培训流程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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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阶段

    夯实基础

    时间:3月--4月 掌握全书知识点

    班次:
    备考指导、教材精讲班、全面熟悉教材考点!

  • 阶段

    重点强化

    时间:5月--6月 巩固必考点

    班次:
    经典习题班、海量刷题,强化记忆!

  • 阶段

    强化进阶

    时间:7月--8月 模考特训

    班次:
    模考点题班、真题解析班、排疑解难!

  • 阶段

    考前冲刺

    时间:9月--10月 考前秘押

    班次:
    内部密卷、内部资料、案例考前直播密训!

移动课堂
  • 移动课堂

    随时随地放心学

  • 听课

    课程与PC端同步更新,
    充分利用零碎时间

  • 做题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
    就练,瞬间提分

  • 答疑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
    就练,瞬间提分

  • 直播

    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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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线咨询
五大优势

精准覆盖考点,三阶段进阶授课模式,高效省时学习
2小时案例考前直播密训,专项强化,快速提高30分
24小时在线答疑解惑服务,精编学习计划
赠送全科题库,随时随地刷题
重修保障无忧学习

学习资料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198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三条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明确,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十三条要求,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决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五十四条要求,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第五十五条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