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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 房产估价师培训

房地产估价师师网上学习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1日
热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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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介绍

张宝魁

天津某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精品课《建筑工程施工》主讲教师,多次获得省部级科研与教学奖励;编著《建筑施工技术》等多部著作,发表科研论文20多篇;教学严谨,为人质朴醇厚,深受学员喜爱。
紧扣考纲 权威教师 功底深厚 免费试听

史贵镇

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拥有房地产估价师、副高级经济师等多个资格证书;具有多年房地产行业管理经验,在房地产估价领域、房地产法律法规、房地产市场管理、产权管理等方面实践经验丰富;主编过《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考前突破》。
思路清晰 通俗易懂 生动活泼 免费试听

待定

待定

张宝魁

史贵镇

学员实评

张宝魁老师的精讲班,讲解的很细致,对于初学者很有帮助,重点明确,学习起来很愉快。课件制作的质量很好,清晰明了,还可以下载音频,业余时间也可以拿出来加强记忆,整体感觉很好!史贵镇老师讲课内容紧密有序、生动丰富、结合实际、紧扣考纲,讲解答题技巧,非常实用;课堂练习能让我们对上课的重点内容进行复习巩固,加深记忆。

培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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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考指导、教材精讲班、全面熟悉教材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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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5月--6月 巩固必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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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习题班、海量刷题,强化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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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进阶

    时间:7月--8月 模考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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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考点题班、真题解析班、排疑解难!

  • 阶段

    考前冲刺

    时间:9月--10月 考前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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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密卷、内部资料、案例考前直播密训!

移动课堂
  • 移动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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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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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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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3.典权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其中,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而付出的代价称为典价。典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包括依典权的设定取得和依典权的让与取得。依设定取得典权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设定典权的协议而成立典权,依让与取得典权是指典权人将典权让与他人,该他人因此让与行为而取得典权。另一种方式为基于其他事实的取得,主要为基于继承而取得典权。典权的期限,又称典期,是阻止出典人回赎典物的期限。在典期内,出典人不得回赎,在典期届满后,出典人行使回赎权,则典权归于消灭。典权的期限有约定和未约定两种。约定期限即当事人自行约定典期,在此期限内典权人不得回赎。典权的约定期限不宜过长或过短,一般规定最长为三十年;约定期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附有到期不赎即做绝卖的条款。未约定期限则出典人可以随时行使回赎权依原典价回赎典物。但是,未约定期限并非无期限,出典后三十年不回赎的则为绝卖,即典权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4.房地产抵押权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98号令,2001年8月15日)明确,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