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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老师不仅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备考指导经验,能够为学员提供高质量的教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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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环球网校建工学院名誉院长。参与过辅导书、习题集等书籍的编写,发表论文及相关著作数十篇。具有10多年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授课简练有深度,代入感极强,命题思路把握精准,考点分析透彻。
点击试听简介:环球网校建造师机电授课老师,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工程硕士。讲课辅以大量图片与口诀,将相关知识点进行图表结合、归纳总结,便于学员理解并记忆考点;并有针对性地教授学员不同题型的答题技巧与记忆方法。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对教材捻熟于心,思路清晰、讲解透彻、深受学员喜爱。
点击试听简介:环球网校建造师、经济师授课老师,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韩国首尔大学经济硕士。主讲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专业、建设工程经济、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11年经济管理类资格考试培训经验,讲课简练,课程重点总结到位,考点分析明确,富有激情、互动性强、善于归纳,授课风格深受学员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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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第一章考点: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④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⑤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⑥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⑦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