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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五金即:定金、违约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二看考试真重点
1. 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2. 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4. 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且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5. 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其预留比例为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