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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案例五
我在做甲方时,接到政府的会议纪要,上诉一句话“由于该地的某某父亲死在自己宅基地上,对其土地暂不能拆迁。”对于这句话的处理意见上诉话语“建议将工程部分量给予其建设,作为补偿,或异地安置。”
初看就是不能拆迁,给予一定补偿或异地安置,但是上面存在几大问题,1,从政府纪要看,“由于该地的某某父亲死在自己宅基地上,对其土地暂不能拆迁。”,缩短简语“该地不能拆迁。”理由呢?土地是他的?没有说明,“某某父亲死在自己宅基地上”也不能说明房子是他的,宅基地一般属于集体财产。2,处理意见,既然土地不能确认是不是他的,房子确定是集体的,你要我按什么标准补偿?异地安置,是政府行为这个就不用我考虑。藉由上诉理由,老板考虑尽快开工,将土方开挖这块作为补偿,这就是某种原由下的优先选择,这种优先选择非常危险,1,补偿标准不清。2,安全因素过多。3,价格难以市场化。4,现场难以控制指挥。5,技术问题。
老板觉得也是,于是提出土方工程3点要求进行谈判,1,按市场价协商。2,管理分包。3,不能涉及技术含量的工程。作为优先选择权的前提。处理结果,土方外运符合上诉条件,且工程量也比较可观,土方分包单位同意分包出去。诸如上诉优先选择的问题还有很多,千万不要以关系进行判定,我们在考虑优先选择时,首先从什么角度考虑,这是我所想要告诉大家,就是我说的那5点,你提出来了,说明你作为甲方干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