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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力发电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要求
1.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15年多选)
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为:
(1)一般质量事故;
(2)较大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
( 1 )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
( 2 ) 项目法人负责向质监总站进行事故报告。
( 3 ) 事故调查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17、16、14年单选)
1)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2)较大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3)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监总站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4)质监总站有权根据质量巡视员的报告,对特定质量问题或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