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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但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在委托的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它不同于民事代理,后者委托的只能是法律行为。它也不同于行纪合同,后者委托的仅是商事贸易行为。
如果没有双方的相互信任和了解,委托合同关系难以成立,即使是建立了委托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后,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不信任,可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费用、支付报酬和赔偿损失。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 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偿还委托事 务的必要费用。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 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但因此给受托人 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