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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三)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约定的推荐性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4、监理责任
(1)违约责任:不按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违法责任: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6、工程监理的形式: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
7、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