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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应急预案的管理
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评审、备案、实施和奖惩。
1.评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备案
地方各级安监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其他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如建设部门),抄送同级安监部门。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资部门、安监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实施
应急预案的演练,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变化,并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