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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四)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1、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决定
(1)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2)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五)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1、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情形: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