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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案例16】答:
(1)建设单位将建筑主体土建工程发包给A公司合法;建设单位将机电设备安装合同发包给8公司合法;建设单位将外幕墙安装工程发包给C 公司合法;建设单位将砌筑工程发包给D公司不合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F2013--0201),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属肢解发包,该砌筑工程单独发包属肢解发包,不合法。
(2)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其行为属于违法分包的行为,违背了《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建筑主体结构丁程不能分包的规定。
(3)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不能成立。
因为B公司与A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正确做法是应就A公司拖延造成其开工推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由建设单位向A公司提出索赔。
(4)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能够成立。
因为在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建设单位应协调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承包单位创造有利条件,事件三中建设单位实际未履行上述约定。
(5)建设单位的做法不合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一o201),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可以调整的因素有: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