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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请朋友吃饭、聚会等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就不是代理),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如: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 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 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3、代理行为的设立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 代理):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a、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
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b、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a、一般的代理行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即使是诉讼代理人(也属于委托代理),也不要求必须由具 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
b、但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营业场 所和相应资金;相应专业力量;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