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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增】
(一)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
1、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
7、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