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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六、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七、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3、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4、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