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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二)抵押物
1、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抵押权考点)
2、抵押权生效
(1)不动产登记生效:在建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
(2)动产登记对抗:航空器、船舶、车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抵押权考点)
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
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
(教材“通知抵押权人”错误)
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
(四)抵押权的实现
1、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得,诉讼。
2、抵押清偿的顺位
(1)抵押权(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错误)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