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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 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 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二)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其占有的,因此能 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类财产轻易不会灭失,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 经过一定的程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 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 品;(2)交通运输工具;(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