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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费用、支付报酬和赔偿损失。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 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偿还委托事 务的必要费用。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 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但因此给受托人 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二)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 财产、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以及承担赔偿。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 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