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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六)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 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 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 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 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 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 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 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 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七)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