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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基本规定
1、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査;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