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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1F431010水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1F431012水工程实施保护的规定
一、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
禁止性规定包括《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按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况而有所不同。
限制性规定包括《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所谓限制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上述生产活动有可能对河道稳定以及防洪安全产生不良影响,但为了生产和防洪安全的共同需要,有必要设定必要的法律制度和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将生产活动对防洪安全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或可以控制的范围。故《水法》没有绝对禁止上述活动,而是通过行政许可加以限制。
《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