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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1Z308021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是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5年1月发布的《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