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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内容详见官网>>谈到教材第一章第五节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大家可能会觉得很简单,但往往是简单的大家更不能掉以轻心, 从17年考试各章节分值分布的分析中,这部分内容总共考了6分,一道单选,两道多选,在第一章里面涉及的分值是最高的,所以建议大家要认真学,重点是理解各自的特点和基本概念。
一、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如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来说,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建设单位是债权人。
它是债发生的最主要的依据。
二、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对小区居民产生侵权之债。
它是考试最容易出题的一个依据。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它可简单总结为“损人利己”。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它可与不当得利相反总结为“损己利人”。
考试时判断属于哪个债,有几个小技巧呢,在这里小编跟大家一起分享:
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构成侵权之债;
3.没有合同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天津理工大学教师,天津大学博士,主要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和工程管理专业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多年来一直从事造价师、建造师的考前培训工作,主持编写多部造价工程师、一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教材。在培训教学和辅导教材编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同时参编各种教材和专著多本,发表高水平中英文论文多篇。主要讲授建造师、造价师课程,授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针对性强,重点、难点解析到位,曾获得天津讲课大赛二等奖。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有近二十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评估公司、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专业工作经历;具有十六年的建筑、房地产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考试培训经历;获得建设部住宅试点建设“部级科技进步个人银奖”;参与美国估价师学会出版的《不动产估价》(第11版)以及英文原版《不动产估价词典》的翻译工作。
拥有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6年特级总承包单位造价与合同管理工作经验,4年建工资格证书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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