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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 监理工程师培训

环球网校2020监理工程师教材视频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4日

课程介绍

环球网校的监理工程师课程算是优中选优,孙玉保老师的法规和三控都是非常受到考生认可的,案例的王双增老师是建筑培训行业的大牛了,讲课不枯燥,思路开阔。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今年开通了零基础畅学班,可以三年免费学,免除了考生的后顾之忧,价格也是网校里面最良心的,非常推荐监理工程师考生选择。

热门推荐

监理工程师零基础畅学班

监理工程师畅学口碑班,考前直播密训,考前10页资料

主讲老师:沈磊,孙玉保,王双增

适合专业:合同管理、三控、理论和相关法规、监理案例分析

免费试听

监理工程师基础班,性价比之选

主讲老师:沈磊,孙玉保,王双增

适合专业:合同管理、三控、理论和相关法规、监理案例分析

免费试听

课程详情

  • 畅学
    口碑班
    单科:1580元 全科:4880元适合学员:自学能力差需系统课程辅导,首次参考 希望能2年取证的学员。包含基础教学课程+考点密训,考前10页资料。当年考试不过,三年免费重学。
  • 基础班
    单科:880元 全科:2680元适合学员:基础较好需系统提分,参加过考试需查漏补缺的学员。预算较少,注重课程性价比。

师资详情

沈磊

环球网校建造师管理讲师立即试听
英国法学博士,北京某高校法学副教授、硕导,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法学、经管专业本科生、研究生讲授《民法》、《经济法》、《合同法》等课程,积累了丰富的课程讲授和考试辅导经验; 讲课重点突出、系统全面、逻辑严密,赢得了学员的广泛好评。
孙玉保

孙玉保

环球独家金牌讲师立即试听
高级经济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在某大型集团公司从事工程管理工作,并兼任某学校教学工作多年;撰写《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考点和答疑精选》等教辅,发表论文20余篇;具有多年的实操经验,教学深入浅出,条理清晰,深受学员好评。

王双增

环球独家金牌讲师立即试听
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土建计量资深导师。多年施工管理,造价咨询,现场监理等工作经历,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多次受邀在搜狐等网络媒体进行网络辅导,并在《信报》等报刊发表辅导文章数篇,曾接受中国教育电视台(CETV)等多家媒体采访。编写多部辅导书,讲课环环相扣生动易懂,重难点突出。

课程特色

大师精讲班 讲师分析考点
王双增、孙玉保、张宝魁等讲师独家授课。精讲班学习一遍后可以掌握。整本书历年考试所有重点,重要考点均匹配历年真题讲解,帮学员迅速提分
考点强化班 目标性强化考点
就教材内容进行进一步提炼,分析历年高频考点。短时间高效强化考点,目标性更强,更有针对性。
经典习题班 强化掌握考点
习题班通过讲解大量经典习题,以题带点,对重要知识点进行辅助记忆。

    移动课堂


  • 听课

    课程与PC端同步更新,充分利用零碎时间。
  • 做题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
  • 答疑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
  • 直播

    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

学习资料

  《合同法》第286条赋予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律上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其到底具有多大的效力?

  笔者认为从性质上说,《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与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同类、并列的、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就理论界的探讨来看,目前对《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留置权。就传统民法理论看,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承揽合同,国外许多立法均将工程建设纳入承揽范畴,适用承揽的一般规则。而承揽人在定作人不按约支付价款或酬金时,拥有对定作物的留置权,故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实质上就是留置权。

  此外,这一观点还有一个有力的依据,就是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28条,该条规定“由于甲方(发包人)违反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勤务员款,乙方(承包人)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抵押权。此说认为,设定于不动产上的担保物权主要就是抵押权,这是由不动产的特性和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形式的灵活性决定的。目前国外诸多立法都如此,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48条规定:“建设工程或建设工程一部分的承揽人,就其由契约产生的债权,对定作人的建筑用地得请求让与抵押权。如工作尚未完成,承揽人得为了与给付劳务相符的一部分报酬和在报酬中没有计算在内的垫款,请求让与保全抵押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优先权。此说的观点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包含着工人的工资部分,工人工资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优先受偿。并且,工程价款在建设过程中产生,在承包人利益和一般担保债权人利益的比较上,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与建设工程本身有更密切的联系,故为强化承包人利益的保护和救济,法律应赋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

  由此,认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就是一种由法律规定的、独立的优先权,其既不同于抵押权,也不同于留置权,而是基于保障建筑承包商及时收回工程款,制止建筑市场上风行的三角债,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放弃,却不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