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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二、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面临的几个共性问题第一,法律意识淡薄具体表现在:一是有相当部分企业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法定程序缺乏自觉性。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后,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是个别单位不采用国家统一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而自订条款;三是部分发包方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各行其是(如盲目压低工程造价,要求缩短工期却不支付工期补偿费,要求创优而不给优质工程奖,延期付款而不支付贷款利息等),甚至个别单位自定章程代替法规,有的背地私下另行签订合同来约束承包方;四是个别承包方不具备法人资格,超越权限(以工程处、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五是有的单位不使用合同专用章。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某些领导及合同承办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
第二,对承发包主体资格的审查缺乏深度承发包的“主体”资格,即发包方的“发包主体资格”和承包方的“承包主体资格”。这是施工合同签订时必须具备的资格和基本条件。据了解,当前有关部门在工程发包时比较重视对“承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而忽视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特别是对工程款支付能力的审查不够严格。有些发包方将能否垫资作为招标和选用承包方的先决条件,导致有关施工许可手续已经办完,工程款仍无着落,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而一些急于找米下锅的承包方“忍辱负重”,在施工过程中不惜以贷款垫资为代价,去满足发包方的要求,致使工程款旧帐未清,又欠新帐,拖欠工程款的三角债现象相当普遍,还有的发包方强行将“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字样写入合同附加条款之中,干扰了建筑市场的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致使建设工期和质量很难得到保证。这种情况应该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加强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严格审查和管理已成为规范建筑市场刻不容缓的一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