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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找准角色,摆正位置。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在当事人之间处于什么样的位置,这是进行合同管理首先遇到的问题。市场经济中,有需求才会有供给。相对于承包人,发包人是买方,付出资金,购回商品――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项目。相对于监理人,工程发包人(业主)仍然是买方,付出酬金,购回商品――监理人提供的技术管理服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是监理工程师。
《建筑法》第32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由此看来,无论是法规的规定,还是市场经济的要求,监理工程师的角色是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
同时,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承包人所有的工程活动必须通过工程师或者得到工程师认可。所以,工程师必须切实站在维护业主利益的立场上,去处理合同事件。如果不能维护业主利益,业主不满意就会更换工程师。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法规的处罚。长此以往,市场不需求,监理也就不能存在下去了。
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维护了业主利益,就会损害承包人的利益,这样似乎有违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公正性,因而在监理工作中缩手缩脚。笔者认为,执业公正性与维护业主利益并不矛盾。施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施工过程将要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双方最大的、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商品交换。严格履行合同就是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就是体现了执业公正性。
例如,在当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当事人市场主体地位事实上不平等。垫资、压价、拖欠、指定分包等损害承包人利益的不公平条款,经常充斥于合同之中。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监理工程师对此爱莫能助,不能为了“执业公正性”而忘记了业主代表的角色,站在承包人的立场上,为承包人鸣不平,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合同。再如,承包人明知自己利益受到侵害,不愿意主张或者不会利用合同条款维护利益。同样的原因,监理工程师不能为了“执业公正性”而去主动帮助承包人主张权利。当然,维护不是偏袒,工程师不能超出合同的规定损害承包人利益。对承包人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要实事求是地及时处理。这样也是维护业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