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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建筑工程交付后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
我国建筑法第60条明确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险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的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该条法律确定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但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 《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该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合理使用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均应赔偿的法律制度,且责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由此可见,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设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分两个阶段,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
(一)建筑保修期内的质量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第一个质量责任期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候责任等。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规定,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