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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㈡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⒈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政性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⒉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⒊建设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单位、人员。
⒋工程承发包管理
⒌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二、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制度
㈠工程质量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它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⑴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⑵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⑶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⑷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⑸监督工程质量验收。⑹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⑺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⑻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